本市三男子以开办游戏厅为幌子,为他人提供条件进行赌博活动,其中两名男子被抓获归案,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李某,男,无业。被告人胡某,男,无业。2016年10月,李某、胡某与黄某(在逃)合谋,共同出资在天津市河东区某市场二楼,投资和经营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厅,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工具。经专业机构认定,在三人开设的游戏厅内查获的10组、92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2016年11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胡某抓获,当场收缴大量赌博机及赌资等物。
经审理,被告人李某、胡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2017年11月17日,法院以开设赌场罪依法分别对李某、胡某二人作出上述判决。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