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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牙不是商品 购买也是犯罪
津南法院受理一起因购买象牙制品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8-04-04 13:43: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津南法院刑庭受理一起因购买象牙制品犯罪案件。2017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联系,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人民币1600元,购买象牙三通一个、象牙佛头一个、象牙佛牌一个,并通过顺丰快递方式收到物品。经鉴定上述象牙三通及象牙佛头均为象牙制品,象牙佛牌无法确定具体属种,共0.009千克,参考价值为人民币375元。

  津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犯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官提示:珍贵野生动物资源是人类生存环境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制品虽然不能等同于直接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其社会危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因此只有杜绝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交易失去市场,才能杜绝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工艺品时都要注意甄别,拒绝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杜绝此类非法交易的温床,才能有效保护野生动物。
责任编辑:天津高院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