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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茵天地”打赢商标权官司
   发布时间:2018-04-26 10:59:35 打印 字号: | |
  【案情摘要】原告绿茵天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原名称为“北京绿茵天地体育发展中心”,主营范围为:组织体育活动,体育设备设施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专业网球场塑料面层的铺设,体育场地、设施的租赁。

  原告自1997年至2016年期间注册并续展了“绿茵天地文字及英文”等多个注册商标,并曾在天津承建天津四中彩色跑道项目、天津南开中学田径场项目、天津财经大学田径场项目、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等众多项目,具有一定知名度。

  被告天津绿茵天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017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网站首页等处使用了“绿茵天地文字、英文及图”,该标识与原告多个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网站中公司简介、产品分类等内容与原告的经营范围和商品/服务项目高度重合、类似。

  原告绿茵天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天津绿茵天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一中院认定,被告在同种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或者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容易在相关公众中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与被告的经营范围存在交叉,双方为具有市场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原告及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具有了较高知名度,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典型意义】近年来,围绕体育运动形成的各种产业市场价值和比重显著提高。绿茵天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其注册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具有较高显著性,保护该商标有利于维护竞技体育行业的经营秩序。本案首先界定了被告使用“绿茵天地文字、英文及图”是否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并进而确定被告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其次,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天津绿茵天地公司将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今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司法审判通过规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权利人的商标和商誉,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来源:《今晚报》2018.4.25 第4版
责任编辑: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