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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美节能科技”遭侵权案
作者:尹娜   发布时间:2018-04-26 11:01:26 打印 字号: | |
  【案情摘要】原告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14日成立,其原公司名称为廊坊华美橡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后经多次变更,于2016年7月1日变更为现名称。原告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股东的华美节能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3日成立,其经营范围与原告基本一致。

  原告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由“华美”汉字及字母“HM”和图形组合而成的图形及文字等三个商标,三个商标经续展或注册都在保护期内,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华美节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成立,原告以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和相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一中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驰名商标具有非常重要的市场和商业价值,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助力。当前,有些企业不惜采用“攀龙附凤”的不当做法,将他人享有的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其与该驰名商标或知名商品、服务有某种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该案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实践中非常典型。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中的文字部分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相关公众对被告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本案的审理保护了原告的驰名商标,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责任编辑:天津高院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