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刑庭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系某驾校校长。2017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在本区辛庄镇某练车场地发现在此教授他人驾车的被害人朱某所使用的桑塔纳牌轿车套用其经营驾校的车牌号,遂共同预谋以此要挟朱某,强行索要钱财并以报警相威胁,向被害人朱某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22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言语威胁的手段强行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当自身权利被侵害时,应采取合理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利。切莫冲动,让自己从“被害人”变成“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