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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出台实施意见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作者:赵伟   发布时间:2018-04-27 14:37: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津高院出台《天津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强化使命担当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满足中外主体对司法审判的需求和期待,全力为我市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一是大力加强案件审判工作,依法维护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合作环境。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决打击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跨国有组织犯罪等,依法审理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过程中出现的职务犯罪,有效应对“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安全威胁和挑战。依法审理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等案件,推进“绿色丝绸之路”建设。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严格审查当事人关于信用证、保函欺诈的相应止付请求,为“一带一路”建设创造稳定的融资环境。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诉讼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二是大力提升涉外司法水平,切实增强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加强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强化司法审判与仲裁的衔接和沟通,大力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机构依法开展仲裁制度创新,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纠纷多元化解。充分运用最高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管理平台,加强与外事、司法行政等部门的联系,实现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工作各个环节的信息共享。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准确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律,探索域外判例、习惯等法律渊源的采信规则,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三是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为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加强调研指导,针对我国以及我市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提出司法建议和防范意见,定期发布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典型案例,促进相关企业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院的相互交流,借鉴有益司法经验,增进合作互信。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积极做好新闻宣传,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探索与我市商务、科技、交通运输、旅游、海洋、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构建工作协作机制,增强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整体合力。
责任编辑:韩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