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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妨碍诉讼行为领法院罚单
作者:郭磊   发布时间:2018-06-01 14:01: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宝坻法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大钟庄镇大中庄村村民委员会确定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史某为确认合同有效,向法院提供其伪造的《废弃土坑承包合同》,在依法作出判决后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史某第一时间来院认错,并自愿接受处罚。这是该院近年来对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

  1993年2月,原告史某与被告大钟庄镇大中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砖厂及废弃使土坑承包合同》,合同明确表明承包期为15年。合同到期后,该村民委员会将砖厂和废弃使土坑另行转包。史某为了能够继续经营涉案废弃使土坑,自2011年开始,先后五次起诉该村民委员会,均主张砖厂和废弃使土坑承包未到期,并提交不同的承包合同。本案庭审中,史某提交了1993年5月与该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承包期为50年的废弃使土坑承包合同,主张该合同有效且村民委员会另行发包合同无效。经初步审查,承办法官认定涉案合同有伪造可能,分别于笔迹鉴定前、庭审中向史某释明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史某当庭保证未伪造证据,并执意诉讼。承办法官在追加第三人、调取双方过往诉讼案卷后,审查发现史某就同一废弃使土坑已先后提交了性质、内容完全不同的三份协议;结合本案其他事实,承办法官在充分认证说理后,认定史某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并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由其承担诉讼费用并对其行为严厉训诫。判决后,史某主动到宝坻法院,承认其伪造证据,递交了忏悔书并表示愿意接受罚款。

  鉴于史某伪造证据行为,已妨碍正常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但考虑其积极悔过、年龄较大、身体残疾等因素,宝坻法院遂作出对其罚款2000元的决定。史某当场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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