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客户端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公开
明法小课堂:“执行不能”不是“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8-07-06 13:50:50 打印 字号: | |
  当下对于法院人最热的话题则是“执行”!很多申请执行人认为,只要官司赢了,就一定能拿到钱。当案件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这是法院工作不力,就是“执行难”。其实,案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心里也倍感无奈。随着大量执行案件的申请,一些“执行不能”案件也随之出现,纵使法官们用尽“洪荒之力”,也难以帮债权人拿回真金白银。

  而好多申请人无法正确区分什么是“执行难”、什么是“执行不能”,往往将所有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都归结为“执行难”。为满足大家需求,明法小课堂现在开讲!通过案例,带你准确认识“执行不能”!

案 例 一

  案件简介:廖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致其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廖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2016年5月13日经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廖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经济损失268121.50元。判决生效以后,廖某未按期履行,付某于2016年7月7日向建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交通肇事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建宁法院执行法官前往廖某关押所在地,与被执行人协商赔偿款的问题。被执行人坦言家中非常贫困,根本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执行法官对此次的谈话作了详细的笔录。随后执行法官又前往被执行人家中以期了解实情。发现被执行人家中还是土坯房,有一位老母亲,有耳疾,只能进行一些简单的劳动,几乎没有收入。经与邻居了解情况,廖某和其妻子已经离婚,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对这位父亲却是置之不理。了解到具体情况以后,执行法官如实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只能待其出狱后,劝其努力工作,方有可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官说法:目前每个法院都存在类似案件,因交通肇事引起的附带民事纠纷案件,一方面因为被执行人被判刑没有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存在被执行人原本家庭贫困的情况,对这突如其来的事故无能为力,致使案件在短期内没办法履行。针对这类型的案件,经调查,若被执行人确因家庭贫困,没有收入来源,就可以确认为“执行不能”,进而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 例 二

  案件简介:某工贸公司因欠某石粉厂货款14.58万元被诉至法院,经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工贸公司支付某石粉厂货款14.5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但在判决生效后,某工贸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永安法院依法追加某工贸公司轻钙厂为被执行人,经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后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已经没有正常生产经营,其厂房及机器设备均系租赁而来,因拖欠租金已被收回,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系外省人,已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向社会发布执行悬赏公告,依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的下落,均未果。法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永安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本案被执行人已无正常生产经营,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已是“空壳”,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也下落不明,执行法院通过发布执行悬赏公告,仍未有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的下落,使本案执行程序无法进行,造成本案“执行不能”,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不能”≠“执行难”

  “执行难”主要是由于法院自身存在执行不力、消极执行或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抗拒执行等导致的。“执行不能”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属于客观上的不能。“执行不能”的案件,在平时的执行工作中,并不少见。除小部分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而终结执行外,大多数“执行不能”的案件会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采取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执行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还会继续关注案件吗?

  会滴!对因“执行不能”而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法院也并非放任不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会定期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立刻采取控制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通过这两个例子,相信大家已能正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情形,对执行工作给予多一些理解和支持。同时尽可能地向法院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以利于早日实现自身债权。
责任编辑:马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