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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8-07-06 14:54:45 打印 字号: | |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当事人把二者混淆,认为只要是执行不到位的案件都是执行难。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执行不能和执行难到底有哪些区别:

  区别一: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不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穷尽措施依然无法执行的案件。执行难: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因各种原因难以执行到位的案件。这类案件中,以各种方式规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为失信被执行人。

  区别二:被执行人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执行不能: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非恶意不履行责任,无需承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执行难: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下面我们来通过几个案例具体了解一下:

  一:被执行人无力偿还,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法院带来司法关怀

  朱某在使用某电气公司生产的燃气热水器时一氧化碳中毒,其户籍所在地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院判决该电器公司赔偿朱某某11万余元。因该电器公司未履行义务,烈山区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依法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仍有9万余元标的未执行到位,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我院终结本次执行。鉴于朱某构成五级伤残,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且要担负同一事故死者赔偿金,根据朱某申请,我院依法向其开展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3.7万余元。

  二:被执行人年近八旬,执行款项久难到位

  某交通肇事案被执行人齐某、区某经法院判决,应向申请执行人黎某赔偿本息合计80万余元。因被执行人之一区某拒不履行义务,下落不明,而齐某年事已高,现已77岁,法院每月扣除其部分退休工资作为赔偿款,但距80万余元的标的相差甚远,是为被执行人缺乏履行义务的能力。

  三:被执行人有车有分红拒不还款,经司法拘留主动履行义务

  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执行人甘某名下有机动车一辆、且有农村股权分红,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久未归还拖欠申请执行人的6万余元款项,其车辆行踪不明、股权分红扣划要股份社协助且分红金额及时间难以掌握。法院拘传其到庭未果,遂对甘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送至拘留所。在强制措施高压下,甘某申请主动履行义务,法院提前解除拘留措施,该案执行完毕。

  这三则案件中,案例一、二,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是执行不能案件;案例三,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为执行难案件。

  法院面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采取的措施:

  针对执行难,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等强制措施,甚至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其子女入读高收费学校、限制其出境等。针对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若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同意降低支付数额且该笔款项到位,该案即可办结。如果执行不能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未达成和解,法院多采取如下对策,以期破解“不能”的僵局: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定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或经申请执行人举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案件予以恢复执行。给予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许多刑事案件被告人都是进城务工人员,缺乏履行能力,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这类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生活确有困难,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符合条件的,可得到一定数额救助。当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进入执行转破产程序。“执行转破产”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被执行的企业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在其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时,企业法人或企业债权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配企业可供分配的剩余财产。

  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及产生的执行不能,在订立合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增强市场风险预判能力,考虑承受范围,对对方提出的不动产及机动车抵押物,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在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的前后,通过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毁灭财产,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牢固树立继续举证意识,一旦有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及时向法院举报。
责任编辑:马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