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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18-07-24 11:26:10 打印 字号: | |
  2018年7月23日津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肖某等四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并合并审理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诉以上五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天津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费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被告人王某在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天津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物理废酸104.125吨,处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12375元,上述废酸交由肖某进行运输和处理,后由被告人孟某、韩某丢弃至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碧桂园小区南侧水沟内及八里台镇洪泥河附近高速公路旁的树林内等地,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上述地点造成的污染已由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产生费用为294356.62元,以上费用均由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垫付。

  该案由津南区环保局、各镇分管环保工作负责人,市、区人大代表及部门媒体30余人旁听庭审,该案系我市首起公开审理的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责任编辑: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