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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二审公开宣判马某某、王某某等恶势力敲诈勒索案
   发布时间:2018-07-26 17:26:49 打印 字号: | |
  7月25日上午,二中院对马某某、王某某等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一案二审公开宣判。这是二中院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以来,审结的首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8月间,上诉人王某某、张某一、张某二、刘某某,原审被告人马某某、邹某某、孙某某、李某某、肖某某、贾某某共同组成犯罪集团,利用孙某某经营的女王KTV歌厅,通过微信聊天诱使被害人到该KTV进行消费,采取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强制被害人高额消费,索取钱财,实施恶势力犯罪。其中,马某某负责组织领导团伙作案;孙某某提供作案场所,并与王某某对每名来消费的客人抽头人民币500元;李某某、张某二、肖某某、邹某某、张某一、刘某某、贾某某负责具体实施勒索钱财的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多次作案,强行向多人索要钱款,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54685元。

  一审河西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认定马某某、王某某等十人犯敲诈勒索罪,并按照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对马某某、王某某、邹某某、孙某某等十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王某某、张某一等四人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二中院提出上诉。

  二中院受理后,由业务骨干组建专业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审理认为,王某某、张某一、张某二、刘某某,原审被告人马某某、邹某某、孙某某、李某某、肖某某、贾某某为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钱款,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该恶势力集团多次作案,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按照“打早打小”“打准打实”工作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河西区人民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各案犯从严惩处,量刑罚当其罪,并对涉案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依法查缴、没收,有效扼制恶势力滋生蔓延。二中院依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校大学生、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四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责任编辑:宗平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