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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法院积极协调一失信村委会与申请人和解
   发布时间:2018-08-06 15:27:05 打印 字号: | |
  原告天津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津南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于2016年3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某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734470元及违约金40万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经催要无果,无奈向津南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刘永振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向人民法院报告名下财产情况,但其未履行。后通过网络系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况,承办法官到滨海新区某村进行调查,经发现,被执行人在当地属于贫困村居,除一座集体土地上的办公场所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当事人双方诉争的工程系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村民所建的还迁楼,被执行人以申请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且被执行人换届为由,对于偿还债务问题避而不谈。津南法院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长时间的拖欠工程款已经导致申请人经营困难,案件执行工作却一时陷入困境。

  正在津南法院执行局研究对被执行人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时,恰逢滨海新区相关部门牵头解决辖区内村居委会失信问题,致函法院希望能积极协调当事人,争取达成和解,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失信惩戒。承办法官多次往返于津南区与滨海新区之间,组织双方进行磋商,由于主张差距过大,未能达成一致,但双方达成了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共识。后经滨海新区相关单位协调,滨海新区某镇政府协同津南法院执行局再次组织申请人、被执行人双方进行协商,达成和解意见,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春节前向申请人一次性给付90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后可以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失信惩戒。

  和解协议虽然达成,但截至2017年春节,被执行人未向申请人给付欠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仍然无果,不得已再次求助法院。津南法院经与辖区镇政府沟通得知村委会目前确无力偿还债务,正在筹措资金且仍需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但申请人表示不再接受和解协议,要求按照原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并提出向相关部门进行信访,曝光村委会的失信行为。面对着长时间的协调努力可能付诸东流的情况,承办法官再次将案件情况以及被执行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函告滨海新区相关单位及辖区镇政府,同时极力安抚申请人的情绪,向其保证人民法院会将本案负责到底。津南法院执行局负责同志及承办法官再次与辖区镇政府主要领导沟通,向其阐明利害关系,希望当地党委、政府能够高度重视本案。

  后经滨海新区某镇镇政府与津南法院执行局的共同努力,申请人、被申请人再次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一桩多年的执行案件到此圆满解决。人民法院的主动担当和积极作为,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为表示感谢,申请人向承办法官送来“热情服务 严格执法”锦旗一面。
责任编辑: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