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李某莲购买了东丽区新世嘉大厦某房屋,入住后发现房屋漏水,12月21日夜,部分屋顶脱落,污水粪便流入屋内。经诉讼查明,漏水原因为开发商某置业公司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承重墙未留下水管口,导致下水管改线,弯口处有漏水。最终判决:一、被告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委托相关单位对315号房屋涉诉排水立管转弯处的深度进行设计,并于深度化设计完成后15日内拆除315号房屋屋顶既有排水管道,按照深度化后的设计图纸重新施工。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因315号房屋屋顶处下水主管道三通破损造成的装修损失为41225元。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因315号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正常使用房屋造成的延误使用费,自2009年12月12日至2011年4月11日期间的房屋延误使用费42121.62元,以及2011年4月12日至房屋消除妨害之日止的延误使用费(每日按86.67元计算)。
判决生效后即解决了装修损失的赔偿问题,但因没有单位愿意为此重新施工,房屋修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各方面协商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多次向政法委、高院信访要求一次性解决房屋修理问题。八年来,东丽法院也多次为李某莲想办法解决此事,包括找设计院重新设计下水管线路,而设计院拒绝重新设计,并找到此置双方协商解决,提出换房、按照市价退房等方案,都被李某莲拒绝。而同时李某莲每年到法院申请执行延误使用费、房租损失,八年来累计获得各项损失、补偿已达50余万元,甚至超过其购房费用。
2018年6月,李某莲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租房损失等费用,副庭长郑学森法官负责接待。她仍称自己房子没修好,要求申请执行相应损失,若一次性解决纠纷,则不能少于100万元。经郑庭长多次耐心细致地工作,申明利害关系,释法说理,李某莲降低自己的心理预期,最终与置业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此置业公司一次性再赔偿20万元,李某莲同意息诉罢访。至此,一起长达九年的执行信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