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海事法院两起调解结案的案件因一方当事人税户出现问题、无法履行协议开具发票而陷入困境,案件承办法官与执行局共同研究,通过诉讼成本、执行效率的比对分析,促成另两方当事人就开票事项重新达成补充协议,并向京津冀三地税务部门发出协执,成功化解调解书履行僵局,避免了该两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该两起工程款纠纷案件涉及发包、总包、实际施工人等五方当事人,总额达到1.2亿。案件审理中,经过各方共同努力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中一项是就4200余万元的增项工程款由总包方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发票、税费由实际施工人承担。调解书生效后依序履行,当事人分别审批后补签了增项合同,但至开票环节时发现,分包方的税户出现问题、无法开具发票。这是开票事项的第一个环节,因为总包方须拿到该发票后再开票方能核减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如无法核减,将增加30%以上的税款,即一千多万元。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调解协议无法依约履行,当事人之间反复协商无果,调解书的履行陷入僵局。无奈之下当事人向承办法官求助。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审执一盘棋的思想指引下,虽然案件已经审结,但承办法官迅速行动,进行再次协调,建议当事人就增项工程改为实际施工人与总包直接签订合同、实际施工人向总包开票。总包对此提出新的条件,实际施工人不能接受,出现了120万元的意见差距,多次电话调解无效。时近6月底,实际施工人所在地的国税地税部门即将合并、税收政策即将调整,税率也将大幅提高,徒增当事人的履行成本。如果不能促成补充协议,案件必然进入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仍然会面临同样的问题。
为帮助当事人合法合规、尽量降低成本地履行调解书,承办法官与执行局提前进行了沟通,共同分析案情。如采取强制执行,两案只申请费一项就达到25万元,增加的税款一千余万元将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在时间上,需要从立案、分案、给五方当事人发通知书进行协调,即使不需要另行研究执行方案,必须要做的工作至少包括向税务部门调查、固定分包不能开票的事实,强制要求总包开票,划款时预留一千五百万元用于缴纳税款等,因涉及到行为履行,执行期间不易控制。因此,无论是时间还是履行成本,强制执行都对当事人不利,也要占用法院的执行资源。
做好这些预案后,6月28日,承办法官再次组织总包、实际施工人进行当面调解,细致分析对比利弊。经过四个小时的不懈努力,终于达成了补充协议。当晚,调解书中开票一项所涉及的三方当事人签订了补充协议并重新补签了增项合同。29日,也是6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法院根据补充协议向宁河、海淀、沧州三地的国税地税部门制作发送了八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当日,两公司在三地的开票工作顺利完成,调解书得以继续依序履行。
调解书的全部事项已于8月1日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