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宝坻法院史各庄法庭依法判决一起身体权纠纷案,并在案后加强审执配合,督促被告主动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按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18年3月29日下午,被告张某与其母亲被告赵某一起开车回家,因该村修下水道,便将自己的轿车停在门前路上。14时30分许,原告李某骑电动车载妻子王某途经此处时,因通行困难,要求被告张某将车移动,但被告张某未应允,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张某因原告李某先行辱骂,便唆使被告赵某殴打原告,致原告头面部受伤。经宝坻区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1.头皮广泛挫伤、2.面部挫伤、3.腰部挫伤。原告住院治疗3天,支付医药费、救护车费2866.74元,出院时医嘱休息2周。
2018年6月6日,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赵某赔偿其经济损失8208.29元。经开庭审理,该院认为被告赵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李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遂减轻被告赵某的责任。被告张某存在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与被告赵某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该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24.62元。
双方收到判决后,承办法官积极向双方解释法律规定,督促被告张某、赵某主动履行判决内容。次日,被告张某、赵某主动缴纳了赔偿款,案件彻底了结。此案不仅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减轻了执行工作压力,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