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客户端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公开
红桥法院立审执联动配合 聚力总攻“执行难”
作者:丁渤海   发布时间:2018-08-14 16:13:15 打印 字号: | |
  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红桥法院大力加强执行工作,2018年1月至7月,该院受理执行案件2023件,执结1448件,结案率71.58%,执行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在决战攻坚执行工作中,该院从源头治理,大力加强立、审、执协同机制,努力采取多项举措聚力总攻“执行难”。

  着力打造“全流程”调解机制。告申庭在立案阶段,如发现案件法律关系相对单一,且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即引导当事人进入诉前调解,通过“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工作平台,由经验丰富的法官、人民调解员共同组织实施,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办法官根据审理情况,主动征询双方意见,适时组织开展调解,促进实质性解决争议,避免简单的“一判了之”却未能真正化解矛盾而造成后续“执行难”。司法技术部门在组织对外委托鉴定中,发现继续鉴定可能明显加重一方当事人经济负担,加深双方对立情绪,不利于将来案件执行的,将暂缓办理委托手续,即时联络承办法官共同调解解决。

  强化财产保全措施运用。立案阶段即发放《财产保全告知书》,提醒当事人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告申庭或审判庭接受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后,立即审查并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能够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控的金融机构存款或有价证券,坐落在本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在本市登记的机动车等可由政府协助查封的财产,移送执行局实施保全措施,充分发挥执行部门“查物”相对快捷的优势。商事案件一般一律实行诉前保全。情况紧急的,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由作出裁定的部门立即组织实施,依法及时将标的财产置于司法控制之下,防止因当事人转移、变卖、损毁等,造成可供执行财产灭失从而引发“执行难”。2018年以来,全院已有259件财产保全案件立案,其中160件已完成财产保全措施。

  努力减少缺席审理、判决。针对一些民事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现象,积极依托审判辅助事项集中办理机制,选派法律基础扎实、群众工作能力较强、身体素质好的中青年干警,承担本市内及赴外省市“找人”任务。综合运用到公安派出所查阅户籍底档及户口迁移等材料,到被告人可能活动区域、地址进行走访蹲堵,查访、联络被告人亲属等多种方式,尽最大可能找到被告人下落。向被告人送达各项法律文书,告知其不参加诉讼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督促其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减少因缺席审理、判决,造成案件后续执行困难。
责任编辑:宗平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