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你好,是津南法院执行法官牛铎霖吗?我是天津某地产公司法务,我们有一个执行案件,董事长被限制消费,无法乘坐飞机了,我们已经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了,能给我们撤销限制消费措施吗?”
近日,津南法院受理了王某某与天津某知名地产公司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07年4月6日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经津南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后依法上诉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方办理某处房产的交接手续。
判决生效后天津某知名地产公司拒不履行判决,王某某向津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津南法院受理后,王某某心情急切,立案一周内多次与承办法官联系。承办法官在梳理案情后,多次与该房地产公司销售部门联系,要求其提供法务或相关负责人联系方式便于沟通解决该执行案件,但该部门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辞,该案件一时无法推进开展。后申请人向津南法院提交列入失信申请书、限制消费申请书,津南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欲准备乘坐飞机时,无法购票,严重影响公司业务的开展,迫于法院执行措施的压力,该公司法务等相关负责人主动联系当事人,积极协商妥善解决,一起房屋交接案件在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成功执行。
随着法院信息化的不断深入,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健全,大数据下被执行人违法成本日益提高,但执行工作仍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