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迁出房屋案件,即“腾房”案件,法律关系往往较为复杂,执行难度较大。鉴此,红桥法院制定《强制迁出房屋执行案件流程规定》,采取多项措施,规范腾房案件办理。
一是规范前置措施。申请强制迁出房屋执行案件受理后,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的执行书十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迁出房屋义务。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七日。被执行人在指定履行期间内有转移、变卖、出租、毁损房屋等情形的,执行员获悉后应立即采取控制性措施。被执行人在指定履行期间内没有自动履行迁出房屋义务的,执行员应及时传唤被执行人,并在一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家庭状况、居住人员、居住条件的调查及对涉案房屋进行勘查。
二是规范决策方式。决定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的,实行合议制,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对强制迁出房屋的具体事宜进行评议。合议庭认为确需强制执行的,执行员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执行方案,经执行局分管领导、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施行。方案内容包括迁出房屋时间、人员安排、委托评估、运送车辆、临时住房(仓储用房)、安全措施、医疗保障、可能遇到的突发事件及处置方案。
三是规范具体流程。强制迁出房屋的,应在涉案房屋的适当位置张贴由院长签发的公告,并拍照留存入卷。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邀请本院执法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执行员应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房屋内被搬出的财物,现场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被执行人或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现场进行清点、评估后,运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或仓储用房,由申请人临时保管。房屋腾空后交申请执行人接收。
四是规范财物处置。腾空房屋后十日内,通知被执行人领取其财物。被执行人接收的,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承担相应评估、搬运、储存费用。被执行人仍拒绝接收的,造成财物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在三个月内拒不接收迁出房屋财物的,如其仍有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可对迁出房屋内物品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折抵房屋租赁费、搬运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费用;没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对涉案物品暂时予以存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2018年以来,红桥法院受理腾房案件28件,执结20件。一批延续多年、当事人对抗情绪激烈的腾房“骨头案”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