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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法院发挥执行专业法官会议作用效果好
作者:丁渤海   发布时间:2018-08-17 17:16:20 打印 字号: | |
  执行专业法官会议是执行工作的重要辅助。红桥法院出台《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工作细则》,充分发挥执行专业法官会议“智囊”、“外脑”作用。2018年以来,该会议已召开13次,讨论案件35件,收到良好效果。

  一是规范组成人员。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由执行局全体法官组成,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邀请分管副院长参加;会议讨论案件及关联案件承办团队的法官助理应当参加会议,其他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可视情况申请列席会议。会议设专职秘书两名,负责会议记录及排期、登记、通知、材料发放、纪要整理、归档等日常事务。

  二是规范具体职责。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责,是为执行程序中的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法律适用方面的咨询意见。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合力化解的涉诉执行信访案件;需要统一执行标准、尺度的类型化案件;除终本案件外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亦属于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咨询职责范围。

  三是规范会前准备。申请召开法官会议的法官,应当提交案件执行依据和执行报告。执行报告应写明案件执行情况和合议庭成员意见,及需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具体问题、倾向性意见与理由、相关法条、指导性或参考性案例等。专职秘书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将案件执行依据、执行报告等相关材料发送参会人员。

  四是规范会议流程。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于每季度最后一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召开。临时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于周五下午召开。法官应当准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会的,应提前一日向执行局长请假并获得批准,同时提交对会议讨论问题的书面意见,并委托其他法官或法官助理代为发言。所有正式与会法官依照发言顺序发言,原则上必须发表明确意见,不能发表模糊意见。其他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五是规范会后事宜。专职秘书应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案件案号及相关问题、参会人员发言内容等,于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核并签字确认。专职秘书应当备份会议记录,将原件交承办法官入卷,备份件以季度或年度为单位,统一装订成卷备查。
责任编辑:宗平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