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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执行难?看看河东法院法官怎么说
作者:李石 杨文浩   发布时间:2018-09-05 13:43:23 打印 字号: | |
  基本解决执行难是法院捍卫司法权威,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然而,在法院具体的执行实践当中,如果执行法官已经穷尽财产查找手段及强制措施,仍执行不到位的不属于执行难,而属于执行不能。

  2015年4月的一天,李某在驾驶从赵某处购买的二手电动车时,突然发生爆炸,造成李某受伤。后李某将赵某诉至法院,经审理,判令赵某承担李某理疗费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赵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书义务,遂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对赵某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承办法官到赵某所在居委会了解情况,居委会干部证实,赵某属于低保户,家中有两个孩子,都患有严重疾病,生活非常困难,目前没有经济能力偿还赔偿。申请人在了解赵某的目前困难处境后,对执行法官所做的工作表示理解,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执行不能案件产生的原因很多。如正常的商业风险、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当事人诉讼程序的瑕疵等。尤其是收入不固定,缺乏偿还能力,被执行人客观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和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法院在努力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同时,还需要社会各界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为了自身的权益,社会公众要增强风险意识,要对债务人资信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和风险评估,保障自身财产的安全性。
责任编辑: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