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客户端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论坛 > 审判研讨
非法证据排除:破除“口供至上”思维 转变“打击犯罪”观念
作者:钱 岩  发布时间:2018-09-10 17:14:40 打印 字号: | |
  四十年改革风雨兼程,不仅打破体制藩篱、突破机制瓶颈,为民族复兴描绘美好政治愿景;而且强化人权保障、深化民主协商,为现代中国勾勒壮丽法治蓝图。非法证据排除见证着变迁,也书写了历史。从价值观念到执法理念,从裁判规范到司法垂范,公正在程序制裁中全面践行;从流程沿革到诉讼变革,从开庭仪式到庭审范式,法治在程序理性中照进现实。

  一、从观念到理念,持续强化人权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由价值导向具象为制度规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改革伊始拨乱反正,基于对文革十年的深刻反思,党和国家正本清源,将尊重人权、反对肉刑内化于法。1979年刑事诉讼法明文严禁刑讯逼供,但却上无界定、中无规制、下无惩戒。加之“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传统模式积重难返,观念宣示难阻非法取证,冤假错案时有发生。1996年刑事诉讼法沿循旧制,法律规定粗疏、制度条文缺失,而且严打思维根深蒂固,意识觉醒终不抵权力洪流。“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相继案发。

  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绝对排除言词证据、相对排除书证物证,初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程序制裁倒逼合法取证,形成严格执法鲜明理念。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总则,明确不得自证其罪,并设置排除程序、设定证明标准,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证据审判置于定罪之前,释放程序优先强烈信号。但非法证据排除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问题接踵而来,“纸面上的法”难于转化,立法热忱一度遭受司法冷遇。

  2013年《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扩大排除范围、细化排除标准,权力边界日渐清晰,制度螺栓越拧越紧。2017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界定重复自白、防范非法取证、健全同步监督,全面升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强化程序独立价值,确保权利救济;又强调程序独立标准,实现权力制约。将侦查关进法治笼子,为取证注入公正理念。2018年《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优化申请审查、激活庭前会议、规范当庭处理、剥夺程序违法所得,从根本上消除刑讯“动力源”。程序法定深入人心,人权至上外化于行。

  二、从规范到垂范,渐进夯实公正根基

  一路走来,非法证据排除不仅是“带齿的制度”,在规范司法中遏制恣意;而且是“持翼的理想”,于潜移默化里率先垂范。

  排除对象,从“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到“以非法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从“受该刑讯逼供影响作出重复性供述”到“其他非法方法”,非法取证的关口越把越严。郑祖文贪污案中,郑被告知供能取保、不供就抓其女儿女婿。法庭认为,以近亲属重大不利相威胁,可能导致剧烈痛苦,进而违背意志作出供述。因此排除本次口供。

  层层压缩非法空间,程序价值不断凸显。既敦促侦查机关践行法治理念、强化底线意识,又倒逼办案单位早核查、早发现、早排除。从而树立正确导向,根本纠正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问题,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三、从沿革到变革,纵深推进证据裁判

  非法证据排除将非法口供赶下神坛,从“剧烈疼痛”的“痛苦标准”到“违背意愿”的“自白任意性规则”,实现了证据采纳方式的华丽转身;也将野蛮司法屏蔽在外,从抽象禁止到具体排除,推进着证据审查模式的跨越式变革。如何确认非法取证、怎样排除刑讯质疑,立法在增强公诉机关证明责任的同时,更加提升对人民法院证据裁判的要求。

  让思维更有序、使判断更合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正是不断完善正当程序、渐进确立程序本位的过程。从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应当提供线索或材料,到刑诉解释简要综述二者外延,再到《规程》详实分述二者内涵:“初步证明”标准渐次清晰,争点研判进路逐步明朗,启动裁判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从“两个证据规定”明确言词证据审查内容,到《规程》指明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判断方向;从刑诉解释列举物证排除应考因素,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汇总重复自白排除例外:合法性审查抓手不断凸显,法庭调查形式日益规范,排除裁判向更理性的方向推进。如郑建昌故意杀人案、王平受贿案,刑讯事实认定、取证合法判定均体现着程序法治下的司法智慧。

  随排除非法证据这张法网步步收紧,大量“带病移送”的有罪供述因缺乏证据能力、不具准入资格而丧失证明力,冤错案件得以从源头防范、于审前杜绝。证据裁判在更高层次践行着公平正义。

  四、从仪式到范式,不断彰显审判中心主义

  非法证据排除直接否定证据资格、撼动证明根基,一旦启动,对诉讼全程无异于釜底抽薪影响巨大。但却长期罹陷辩方不能排、控方不愿排、法院不想排的尴尬境地,即使偶有运行,其形式意义也超越实质。“侦查中心”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蜕变成法律仪式,面临虚化危机。四十年演进,不仅催生更完备条款,而且孕化更先进理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围绕取证司法审查,细化调查程序,以“证据出局”强化庭审刚性制约;完善争议处置,以“违法无效”倒逼侦查、起诉向审判看齐,从而在诉讼源头重塑司法权威。又充分肯定审前初查,积极发挥庭前会议功效,实现审前审中顺畅对接,确保庭审集中有效进行。同时,更加注重权益保障,主动降低申请门槛,规定书写困难可口头提出;明确规定先行调查,强调在合法性调查结束前不得宣读、质证。逐步消解“排除不能与不想”隐患,为程序辩护拓展更广阔空间。

  如今,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已建立法治范式、竖起审判标杆,已然成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牛鼻子”。其紧扣证据审查、严把准入关口,不仅彻底剥夺违宪侦查收益,引导办案单位提高执法文明化、规范化水平;更强化当庭审查处理研判,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如此,真正让审判中心主义在树立规则意识、增强证据意识、强化程序意识中不断彰显。

  改革没有完成时。非法证据排除破除“口供至上”思维、转变“打击犯罪”观念,永远在路上。还须涉险滩,然惟其艰难方显勇毅;仍要啃硬骨,然惟其磨砺始得玉成。未来,也许一程风雨,却定将一路阳光!

  (作者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天津高院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