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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法院:多举措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
作者:丁渤海   发布时间:2018-09-11 16:05:08 打印 字号: | |
  为最终确保当事人实现胜诉权益,减轻案件执行阶段工作负担,提升执行质效,红桥法院制定出台《财产保全案件流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采取多项举措,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2018年1月至8月,该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289件,其中274件已办结。

  规范申请方式。《细则》规定,红桥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审判庭提交申请书,阐明请求保全数额和事实理由,并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具体的财产线索。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告申庭递交申请,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规范实施部门。《细则》要求,红桥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立即审查并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情况紧急应立即执行的保全裁定,由作出裁定的部门实施。能够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控的金融机构存款或有价证券;坐落在本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在本市登记的机动车等财产,其保全裁定可移送执行局实施。

  规范程序运作。《细则》指出,执行局在实施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应依据保全裁定和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查询申请,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法向当事人及协助执行单位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局发现保全裁定的内容与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作出保全裁定的部门,由该部门予以撤销、变更或补正。

  规范结案事项。《细则》要求,执行局实施财产保全,应当自收案之日起开始执行,并于20个工作日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以“保全完毕”、“部分保全”或“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结案。执行局在报结案件前,应向作出保全裁定的部门送达结案表,并移送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作出保全裁定的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告知保全情况、保全期限届满日及续行保全措施等事项。对保全过程中查询到的被保全人信息应依法保密,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场合使用该信息。
责任编辑:宗平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