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客户端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武清法院:篡改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污染环境 三人获刑
作者:张薇   发布时间:2018-09-13 16:43:21 打印 字号: | |
  日前,武清法院刑事审判庭成功审结一起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方式污染环境案件。该案是武清法院审结的首例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数据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武清法院刑事审判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充分保障被告人与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作为大良供热站站长期间默许并授意该站员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对站内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中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烟尘等污染物后台参数进行篡改,造成二氧化硫、一氧化氮、烟尘等污行染物在线监控数据与实时上传到国家环保部门的监控数据严重不符。所传输的被篡改数据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客观反映烟气排放的真实情况,致使环保部门不能有效监控该企认业烟气污染物是否超标排放。2017年2月17日经天津市环境监控中心对该单位锅炉净化设施出口现场监测。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为377mg/m3,严重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武清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多次实施篡改、干扰传输数据的行为,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客观反映烟气排放的真实情况,超标排放污染物,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数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在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不服依法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20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更改参数,逃避环保部门监管的方式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具有隐蔽性与严重危害性。武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充分发挥惩治犯罪、维护国家管理秩序的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污染环境刑事犯罪,警醒企业单位改进环保设施,增强环保意识,为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贡献力量。同时也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宗平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