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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法院:从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看“执行不能”
作者:王艳国   发布时间:2018-09-17 16:34:23 打印 字号: | |
  【导语】

  “执行不能”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执行不能”的案件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该案系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华某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09年1月1日被执行人华某向其村委会承包经营土地,其中约定华某无权再行转租。但华某与张某某在2016年上半年两次签订了无效的《租地协议》并收取了张某某租金15万元。后张某某诉至东丽法院,经审理,判决华某返还张某某15万元。判决生效后,华某未履行判决书的法定义务,张某某遂于2017年2月申请东丽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过多方查控,未发现华某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又经信息化系统查询,也未发现其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将华某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执行法官进行走访。据了解,华某与其丈夫、儿子、儿媳、孙子一起居住,房屋是位于农村的旧平房,华某现无业,在家中照顾孙子,没有任何收入。其的亲属表示因收入菲薄,也无法替华某还款。最终,东丽法院依法对华某司法拘留15天,同时华某表示,如果法院依法还要对她司法拘留,她会主动到法院配合执行。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执行法院仍会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法律意义】

  该案中,在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案款仍然不能执行到位,属于“执行不能”。

  【法官提示】

  减少“执行不能”发生概率的正确做法:一是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被告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二是及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是当事人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
责任编辑: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