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客户端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功能区审判区成功审结一起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的团伙犯罪案件
作者:李正文   发布时间:2018-09-17 16:35: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滨海新区法院功能审判区刑庭审结了一起在天津市空港经济区实施破坏外商独资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刘某、徐某、李某在某轻金属铸造(天津)有限公司分别任质量经理、供应链管理部经理、物流主管、生产部经理。2017年1月,此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尹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尹某遂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2017年6月9日,该仲裁委裁决此公司与尹某恢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期间内工资奖金等事项。尹某在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且未接到公司正式通知的情况下,欲擅自回公司复职,并借机向公司施压展示自己实力。尹某与刘某提前预谋,要在回公司当天找几辆好车、多找些人送自己上班,并通过燃放鞭炮的方式来壮大声势。尹某遂找到李某来组织人员和车辆,刘某从家中拿出两挂一千响的鞭炮交给徐某,让徐某在迎接尹某回公司时使用。李某继而找到杜某组织人员和车辆,并雇佣多人参与此事。2017年6月14日早,李某等八人分别驾乘宾利、路虎、奔驰、宝马等7辆高档豪车,在京津塘高速空港经济区出口处与尹某会合。为彰显尹某身份尊贵、有社会背景,李某将尹某安排至吴某驾驶的黑色宾利轿车中,其他人员先行驾车到公司门前,将车摆置公司门口两侧,人员在路旁站立,做好迎接尹某的“造型”。李某等人大部分身着黑衣,部分人员戴墨镜,部分人员裸露纹身。待此公司员工班车到达后,尹某示意吴某驾车前往公司。此时,徐某带领三名同事驾驶叉车到现场迎接,并在公司门前摆放好鞭炮,在与尹某确认位置后燃放。随后尹某乘车抵达,徐某屈身迎接,尹某大摇大摆进入公司复职,并逐屋串访炫耀,造成现场围观人员、公司有关高管和员工的心理恐慌,产生恶劣影响。徐某还在公司微信群中散布尹某复职现场照片并配以文字说明,让恐慌效果进一步扩大和持续。此次事件后,尹某、刘某、徐某、李某私人逐步形成较为稳固的利益群体,在公司中的影响力、话语权逐步增强,并多次干涉公司的管理经营。期间,尹某等人利用自己的影响力,通过发动工人写举报信、向管理层施压等方式,排挤与自己政见不合的德方、中方管理人员,并帮助李某、杜某、李某取得了公司的废品回收业务。

  2017年8月31日上午,此公司依法决定不再与生产部熔炼组组长丁某某续签劳动合同。刘某三人得知此事后,为收买人心,进一步提高在公司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借丁某某预找德方管理层理论之机,煽动其他工人支持丁某某向公司施压,以此逼迫公司与丁某某续签劳动合同。刘某、徐某通知所在部门在岗员工,李某通知抛丸组、压铸组在岗员工以及部分不在岗员工。期间三人将此事告知尹某,尹某当即表示同意和支持。当日13时30分许,丁某某等30余名员工前往公司车间二楼生产部经理办公室讨要说法,将德籍经理冈某某围堵在办公室内,并用多辆叉车将一楼通道和楼梯口堵住。刘某等人在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直至公司总经理马某某出面欲报警时,刘某三人赶到现场,将除熔炼组以外的其他员工劝回工作岗位,随后三人代表丁某某一同与马某某等公司领导协商。最终,公司迫于压力决定与丁某某再续签三年劳动合同。整个事件持续时间约2个小时,部分员工脱岗导致公司停产。经核查,此次停产造成的总产值损失人民币56732.06元,总利润损失人民币11913.73元,人工损失人民币1495.96元。并且,本次停产还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风险,对公司的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并进一步影响到公司新项目的投资,对公司的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事后,刘某等人为逃避法律责任,统一对外口径,宣称此次罢工系无人组织的自发行为。案发后,刘某三人每人向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万元,刘某私人均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功能审判区刑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某在与原单位产生劳资纠纷并在得到仲裁裁决的支持后,为发泄情绪,串联被告人刘某、徐某等原单位其他高管,并伙同被告人李某八人等社会人员采取在原单位门前摆造型、放鞭炮等方式,借机对原单位及原单位的企业高管和员工施压恐吓,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原单位的生产、经营,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等人借原单位工人被辞退之机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活动,情节严重,致使原单位生产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且均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尹某等十一人犯寻衅滋事罪;刘某、徐某、李某、尹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以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该案十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