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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妥善审理行政案件 依法保护企业经营
作者:乜红 秦赛   发布时间:2018-11-06 15:45: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二中院行政庭审理了一起涉天房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力地发挥了人民法院在服务天津发展大局和天津投资环境改善中的职能作用。

  本案中,东丽区人民政府万新街道办事处对涉案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在其他合法程序均已履行的情况下,万新街道办事处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该公告程序,原审法院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机关败诉。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即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二中院提起上诉。该院合议庭意识到案情重大,本着审慎处理、依法裁判的原则,查明万新街道办事处履行了除公告之外的其他所有法律程序,但当事人至今仍未履行自动拆除义务,且该地块除该违法建设外均已拆除完毕,该行为妨碍了天房公司对涉案土地的开发和经营,若按照原审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冗长的行政程序将严重影响行政效率、拖延天房公司的开发计划,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合议庭认为,法律规定的“公告程序”旨在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拆除义务,向社会宣示国家机关对违法建设的态度,达到警示其他人的目的。该案中没有履行公告的程序未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且责令被上诉人履行公告程序亦无实际意义,应当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而非撤销。确认违法后,行政机关可以履行下一步的强制拆除程序,使该地块的土地尽快得到开发。综上,二中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既发挥了行政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作用,又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果。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天房公司对该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保护企业经营发展的做法表示感谢。
责任编辑: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