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中院民一庭依法审结一起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维护了残疾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王某曾患小儿麻痹症,须借助拐杖才能活动。2017年6月26日,某购物中心组织开门领奖活动。王某在跟随领奖人群行进途中,被商场设置的铁马围挡底部突出的支腿绊倒,造成腿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62346.77元。商场以王某明知自身患病且行动不便仍到商场行走,主观上对自身损害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等为由,拒绝理赔,双方因此成讼。和平法院一审判决商场和王某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商场不服上诉至一中院。民一庭审理认为,法律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益。商场在公共场所组织活动,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便利的购物环境。王某尽管身患残疾,但这并非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过错,也不构成商场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法定事由。商场在本次事件中疏于安全防范,设置铁马围挡时未预料到其中的安全隐患,未设置足以引人注意的安全提示标识或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提示,具有较大过错。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