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津南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高某某等十一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津南法院审结的第二起涉恶刑事案件,现场被告人家属及各街、镇分管综治领导等40余人旁听。
2018年11月5日,津南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及时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和附带民事诉状,同时征询了被害人意见。随后,津南法院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就该案召开了专题会议,制定了相应的工作预案。因该案涉及个人隐私,2018年12月25日,津南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高某某等十一名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一案,该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4月起,以被告人高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钱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鲍某、杨某某、高某某、刘某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中山路丽水新苑小区以经营足疗店为名,利用女性提供异性按摩等色情服务为诱饵,伺机盗窃。在发生纠纷时,以威胁、暴力方式解决纠纷。该犯罪集团有组织的实施聚众斗殴犯罪2起、故意伤害犯罪2起,造成多人受伤,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12月29日上午,津南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高某某以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对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到七年十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