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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法院对于忠等8人涉黑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作者:梁丽云   发布时间:2019-01-02 17:22:35 打印 字号: | |

2018年12月29日上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于忠等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一案公开宣判。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蓟州区首例进入审判程序的涉黑案件。

蓟州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忠自2008年开始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后不满足于获取高额利息,将“套路贷”与暴力催收、“软暴力”催收相结合,肆意侵占借款人钱财。自2011年至2012年,逐步形成了以于忠为组织者、领导者,申庆辉等为积极参加者,王振雨等为一般参加者的分工明确、管控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采用“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等“套路贷”方式,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强立债权,强行索债,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给多名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蓟州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于忠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村干部、新闻媒体记者以及部分被告人家属等近百人旁听了宣判。

此案公开宣判,极大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营造了浓厚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氛围。蓟州法院将继续全力以赴履行好扫黑除恶的重大政治任务,依法履职,忠诚担当,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有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责任编辑:宗平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