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静海法院依法对陆亚刚等四人抢劫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系该区判决的首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陆某、王某、孟某、李某形成恶势力集团。经预谋,四人携带铁锤等工具,以送“财神卡”为名,在静海区205国道上拦截过往大货车,并多次暴力威胁抢劫大货车司机财物。其中,陆某共参与抢劫五次,一次未得逞;王某共参与抢劫四次;孟某参与抢劫四次,一次未得逞;李某参与抢劫一次。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4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王某、孟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陆某与孟某多次共同实施抢劫,一次未得逞,该次抢劫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该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各有分工,互相配合,作用相当,均认定为主犯。四人在205国道沿线多次实施抢劫的行为,威胁到过路司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被告人陆某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四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情节可从轻处罚。孟某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量刑时酌情考虑。
综上,静海法院判处被告人陆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