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6日,静海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宣判静海区首例涉大棚房案件。
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1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福桥自2006年6月份至2009年任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范庄子村民委员会主任,2009年至2017年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2011年范庄子村经村两委会及村民代表会决定修建种植大棚,后范庄子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在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种植大棚改建为范庄子生态酒店及停车场,非法占地面积16.34亩。经鉴定,其中一般耕地15.67亩,其他农用地0.67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福桥自2006年6月份至2009年任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范庄子村民委员会主任,2009年至2017年任村书记兼村主任,2011年范庄子村经村两委会及村民代表会决定修建种植大棚,后于2012年1月2日,经天津市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批复,将原温室大棚改造为智能型温室大棚。该批复明确要求,要坚持农地农用原则。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不得用于其他非农建设。该项目的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范庄子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在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温室大棚改建为范庄子生态大酒店及停车场,非法占地面积为16.34亩。经鉴定,其中一般耕地15.67亩,其他农用地0.67亩。2015年6月16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罚款叁拾贰万陆仟捌佰元整人民币。被告单位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范庄子村民委员会至案发未履行该处罚。
静海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范庄子村民委员会、被告人张福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单位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范庄子村民委员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张福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