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不断优化涉法院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近日,天津高院结合天津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就优化“中小投资者保护”“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三项涉法院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措施,旨在依法有效解决商事纠纷,加强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积极稳妥审理各类破产案件。
《实施细则》共分20条,内容包括构建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健全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在化解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实现;深入推进联合惩戒,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市场主体的守约意识及合同履约率;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全面落实网上办公办案,整合和优化专门的信息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多种诉讼服务;依法审理公司类案件,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法审理股权转让纠纷,依法确认各类投资主体的股东资格;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促进企业提升创新动力和竞争软实力;科学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建设专业能力强、执业水平高的管理人队伍;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破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立健全重整企业识别机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相结合,不断完善市场主体救治机制;建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等长效机制,整体降低企业的破产成本等。
此外,《实施细则》还对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司法标准化文件的各项要求;畅通权利救济和诉求表达渠道,认真研判分析;加强法院自媒体建设和新闻舆论宣传等组织保障方面的工作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