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8日上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王龙、孙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被告人付双全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案。
武清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王龙等人先后来到天津市武清区,共同居住在武清区下朱庄街保利香颂湖小区,在武清区下朱庄街云清花园小区附近经营砂石料生意。期间,为了垄断武清区下朱庄街财富兴园小区、保利香颂湖小区、云清花园小区等地的砂石料买卖及搬运生意,经常至上述小区,对来小区送砂石料的人和小区业主等人随意殴打、持刀恐吓或强行索要财物,欺行霸市,还为了经营砂石料生意强占他人房屋、殴打他人,至2017年夏季开始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王龙为主要纠集者,以被告人孙斌、付双全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后继续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直至案发。该团伙成员还帮助他人暴力讨债。该恶势力团伙实施的上述行为严重干扰、破坏了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武清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龙伙同被告人孙斌、付双全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龙伙同被告人孙斌、付双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轻微伤,三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龙、孙斌等人在他人指使下,多次故意毁坏被害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王龙、孙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系恶势力犯罪,依法从严惩处。三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已分别对被害人张占新、高学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孙斌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犯有数罪,依法应实行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综上,武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孙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被告人付双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