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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法院:放手,也是对孩子的爱
作者:吴石玉 周乐乐   发布时间:2019-02-28 18:24:58 打印 字号: | |
  “建议给你们30天时间,让你们与孩子共同生活,借此机会更深入的了解孩子需求,希望你们最后能站在孩子的角度思考由哪方抚养是对孩子最有利的。”承办法官吴石玉对着一对儿执意离婚的夫妻说道。

  近日,津南法院民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案中,原告张某(男)与被告杜某(女)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子。2018年11月5日,张某因与杜某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并诉请婚生子由其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杜某也同意离婚,但坚持主张孩子由其抚养。法官和家事调解员就离婚问题进行了大量和好工作,但双方依旧坚持离婚,故本案的焦点集中在何方具有抚养权的问题上。

  在第一次调解时,张某情绪激动,一度失态,声称无论如何必须争得孩子的抚养权,原因是他在诉前得知女方可能再婚,他认为再婚会影响孩子的成长,而他不会再婚,可以全身心照顾孩子,并且他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支柱,可以承担家庭巨大开销及孩子高额的成长费用,孩子由其直接抚养可以获得更好的教育。如一审未获支持,他将上诉并采取其他措施,即使触犯法律,也决不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杜某则表示,婚后八年才得一子,实属不易,孩子自出生一直由其照顾,对孩子倾注全部感情,无法离开孩子。张某长期在外,并不了解孩子,对孩子也不疼爱,所以不同意孩子由张某抚养。

  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法官和家事调解员做了大量调解工作,释法明理,建议张某、杜某临时组建“家庭”与孩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更深入的了解孩子的需求,站在孩子的角度思考跟随哪方生活是对孩子最有利的。最终,双方均接受该建议,同时法官告知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官的联系方式,避免双方矛盾激化。

  30天后,当事人再次进行调解,此时张某虽仍不愿放弃抚养权,但情绪明显缓和,且一度落泪。在问及近日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收获时,张某称他发现孩子离不开母亲,为了孩子,他会服从法院的判决,但是他依旧会尽全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希望孩子知道父亲是爱他的。

  虽未能就抚养权达成调解协议,但见双方情绪已稳定,法官便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鉴于孩子尚年幼,且自出生一直主要由杜某照顾,与其较为亲密,杜某对孩子的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较为了解,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故法院判由杜某直接抚养。因杜某主张自行负担抚养费,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就此,该案成功审结。

  该案中,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离婚,却都执意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一旦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孩子的成长,还会破坏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法官吴石玉不急于用一份判决去处理这场“爱”之争,而是在调解中及时捕捉到双方对孩子的强烈的爱,突破惯性审理思维,转变调解思路,主动创新调解方法,在缓和双方的矛盾的基础上,通过让双方和孩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给予双方充分的时间去表达这份情感,让双方发现对方对孩子的爱,真正了解孩子所需,领悟爱的真谛,并通过释明法律,让双方都认识到哪种处理方式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尽量避免这份爱成为一种“伤害”。充分发挥了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的作用,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
责任编辑: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