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上午,宝坻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马维忠等52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该52名被告人六个月至四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人民币二千元至十三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对扣押在案的手机、汽车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该案系利用少数民族身份对河北、天津、山西等多省市建筑工地实施敲诈勒索的系列跨区域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中涉案人数最多的案件。
宝坻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马维忠、罗某某、王海虎等人聚集在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站北广场及附近旅店、餐馆等处,网罗回族、汉族无业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到河北、天津、山西等省市建筑工地,假意应聘用工,故意隐瞒回族身份,到工地后即提出开设回民食堂等要求,迫使建筑企业拒绝用工,后以需要补偿误工费、路费、餐费等为由,采取纠缠、哄闹、滞留工地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形成分别以被告人马维忠、罗某某、王海虎为首的三个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了用工单位的生产秩序,侵犯了用工单位的财产权利,破坏了回族务工人员的群体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马维忠等52名被告人共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38起,涉案金额36万余元。
宝坻法院认为,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允许假借民族习俗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任何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