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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家暴 用爱搭建温暖家庭
作者:邓琼 吴姗姗   发布时间:2019-03-04 16:51:17 打印 字号: | |

从女人零容忍开始

    申请人刘某(女)与被申请人李某(男)于2013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开始同居生活,共同居住在以刘某名义承租的房屋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期间,李某因怀疑刘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常对其实施殴打、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并以其家属生命相威胁。2017年4月,李某酒后回家,二人再次发生争吵,李某对刘某进行殴打,并扬言要砍死刘某及其家人。同年9月12日,刘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反家暴法调整的不仅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但基于特殊亲密关系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类似家庭成员之间权力义务关系的情况,比如同居关系当事人。

    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因此,同居者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亦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张某与韩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申请人张某与丈夫韩某结婚二十多年,韩某时常因言语不合动辄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害怕声张便忍了下来,但却助长了韩某的气焰,共同生活期间甚至将张某打伤致其脾摘除。2017年2月19日,韩某又对张某实施殴打并言语威胁,为了免遭更大的伤害,张某逃离住处后报警,并于3月1日,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审判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误区。一方面,被申请人认为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即意味着离婚,或者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将在后续的离婚纠纷或其他案件中成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对于法院询问和案件裁定高度排斥,其不承认、不配合的情况加大了法院对案件审查的难度。另一方面,申请人误以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依附诉讼案件,甚至有的申请人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做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用以证明家暴事实的存在。实际上,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是对受害者免受家庭暴力的一种方式,不涉及离婚,且人身安全保护令涵盖了诉前、诉中和诉后阶段,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并非对被申请人在家庭暴力行为的确认。

孩子,请善待年迈的父母

    78岁的张老太来到法院,向工作人员哭诉自去年以来,她得儿子多次到其住所挑起事端,殴打她。“今年(2018年)8月26日上午,我儿子闯入我的住所,将我推倒,还抢走我的身份证。”张老太随后报警,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腰椎骨折。张老太认为自己正在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对其生命造成了威胁,因此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老年人也是我国较为普遍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生活中殴打、虐待、辱骂、恐吓父母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很多老人因伦理、亲情、陈旧观念等纠结在一起,不愿声张。但一味地忍让只会让子女的家暴行为愈演愈烈。因此,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应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求助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制止,防止事情进一步恶化,造成不可逆的严重后果。

“家庭妇男”并不卑微

    小王(男)与小顾(女)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几个月的交往,于2014年底登记结婚。2015年初,随着女儿的降临人世,初为人父的小王激动不已,为给女儿提供更好地生活条件,小王与妻子商量后,来到天津打工。因为小顾是女性,又有一技之长,很快找到了新工作。而小王性格懦弱,没找到合适的工作,成了家庭的“包袱”。2017年9月,随着儿子的出生,一直努力求职的小王,决定放弃找工作。“与其求职碰壁,不如在家里带孩子。”得到了妻子的默许,小王变成了一个家庭妇男。但因经济拮据,妻子对待小王的态度,慢慢发生了逆转,时常无故对丈夫拳脚相加。被逼无奈的小王,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不仅仅限于女性、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男性在家庭中也会遭遇家庭暴力,且男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例在逐年攀升。很多人不能理解女性对男性的暴力,甚至觉得可笑,但正因如此,让不少男性因害怕嘲笑而生活在痛苦和绝望中。我国法律对所有家庭成员不论男女一视同仁,平等予以保护,男性对家庭暴力也可以申请人人身安全保护令,选择正确的维权方式,切忌“以暴制暴”。

让未成年人的世界充满爱

    田某(男)与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4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2018年初,田某起诉要求离婚,潘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因田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其女儿患上了强迫症、抑郁症以及恐惧症,频繁自杀,惧怕见到田某。潘某希望女儿有个安静的生活,请求法院对其女儿提供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根据潘某提交的报警证明、报案记录、田某书写的保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田某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故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家庭暴力给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创伤是不可修复的,长期生活在暴力家庭的孩子,会在心理健康、学习和行为等方面出现障碍,表现为焦虑、胆小怕事或者蛮横无理、学习注意力难以集中、人际关系不良等情况。即使未成年子女未直接遭受暴力,在目睹暴力发生时,会陷入极不安全和冲突的心理状态。更严重的后果是,家庭暴力行为的习得,主要是通过家庭文化的代际传递而实现的。从小目睹父母之间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会在不知不觉中学会用拳头解决问题。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其父母和监护人有义务强制报告,包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责任编辑: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