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实施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后相关法院的案件管辖调整和实现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平稳有序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以及上级机关关于成立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决定,结合本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辖调整时间及区域
(一)2019年4月1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受理案件,天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整管辖。具体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和平区、南开区、红桥区、西青区、武清区、宝坻区和蓟州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及对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的经我院依法指定管辖的民事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津南区、北辰区和静海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滨海新区、东丽区、宁河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及发生在本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驻天津港保税区法庭自2019年4月1日不再受理原管辖区域的案件。
(三)2019年4月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天津市监狱、天津市河西监狱、天津市女子监狱、天津市西青监狱的减刑、假释案件;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天津市杨柳青监狱、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天津市梨园监狱、天津市李港监狱的减刑、假释案件;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天津市康宁监狱、天津市津西监狱及其分监狱、天津市长泰监狱、天津市滨海监狱的减刑、假释案件。
(四)集中管辖
1、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发生在本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和平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范围不做调整。
2、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集中管辖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自赔案件。津南区人民法院依法集中管辖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自赔案件。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法集中管辖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自赔案件。
二、过渡期间案件管辖问题的处理
(五)过渡期间案件管辖问题的处理原则是合法、便利、平稳、有序。
(六)天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接收起诉状、申请书等一审立案和申请执行材料,但2019年4月1日以前尚未立案的,应继续审查处理,不得因管辖调整而将立案材料退回当事人或者移送调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决定的上诉、抗诉、申请、申诉等法定期限在4月1日以前届满的,当事人、检察院应向做出裁判、决定时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抗诉、申请、申诉等;法定期限在4月1日以后届满的,当事人、检察院应向新的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抗诉、申请、申诉等。
经由基层人民法院向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立案材料,基层人民法院应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移送。
(七)相关法院立案接待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过渡期间相关案件的管辖法院。
(八)案件上诉、抗诉、申请、申诉等期限跨越2019年4月1日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应在裁判、决定等文书尾部明确告知当事人管辖调整后行使诉权的管辖法院。
(九)天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4月1日以前受理的一审案件,2019年4月1日以后确有必要移交已经不属于本院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的,应当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十)天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后又上诉、抗诉的,由调整后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其他规定
(十一)相关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案件,不得因管辖将做调整而人为拖延立案或拖延办理有关诉讼事务。需要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应当从严把握,杜绝不适当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因人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法院和人员责任。
(十二)本规定涉及日期的,“以前”不包括本日,“以后”包括本日。
(十三)过渡期间发生的案件管辖争议及相关问题,相关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层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协调解决。
(十四)本规定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