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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送达?塘沽审判区审监庭教你文书送达小技巧
作者:吴警云   发布时间:2019-03-19 16:59: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塘沽审判区审监庭顺利审结一起黄某与天津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该案因被告法定代表人尤某有意躲避债务,无法成功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承办人通过系统检索发现被告近期在兄弟法院有诉讼,于是联系承办法官调取了相关送达地址确认书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承办法官按照该地址邮寄后该邮件顺利签收。为了确保送达效果,承办人电话联系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收件人的电话,收件人王某承认系尤某的妻子,但认为这个地址不能作为公司的送达地址,承办人向其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公司在其他案件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公司的送达地址,邮件签收即视为已向公司送达,希望王某向尤某转达,积极应诉。开庭时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承办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缺席判决。原告对承办人创新送达方法,避免当事人公告诉累表示感谢,承办人笑答:“既然有汽车,干嘛骑自行车”。

  “送达难”一直是制约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主要因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7月24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印发《关于解决“送达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这些文件都为解决“送达难”提出了方法指引和制度保障。但审监庭在评查案件和审理案件中发现,有些法官对于上述文件中的送达方法“不会用”、“不敢用”,宁愿采用公告这种最为“稳妥”的方法,严重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

  审监庭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探索总结送达小技巧。如果遇到无法送达的案件,先在法综系统内检索关联案件,偶尔会惊喜的发现这个被告刚好在其他法官那有案子,并且已经顺利送达,则可以使用相同的送达地址;如果本院关联案件没有相关信息,那可以在办公系统“全市案件查询”内进行查询;如果全市范围内也没有,那么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对于被告在其他省市法院一年内诉讼案件,向该院邮寄委托调查函调取送达相关材料。这样送达看似麻烦,但总归比公告快捷!
责任编辑: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