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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举办破产审判疑难问题培训
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 提升管理人依法履职能力
作者:刘云龙   发布时间:2019-04-02 16:39:22 打印 字号: | |
  3月26日至27日,天津高院在天津法官学院举办了全市法院破产清算疑难问题培训班,全市法院商事(破产)审判法官、编入《天津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清算事务所等58家机构业务骨干参加了培训。会后,与会法官、管理人代表分别召开了破产审判工作经验交流会和管理人协会筹备会议。

  本次培训,天津高院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三级高级法官郁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欣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福祥、资深律师胡荣杰等,围绕破产审判工作和管理人依法履职的疑难问题进行授课。

  郁琳:当前破产制度实施的理念与实务问题

  郁琳法官任职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长期从事破产审判和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工作。郁琳结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形势,提出了当前破产审判工作存在破产职能未充分行使,配套机制不健全,管理人选任、考评和破产费用保障制度不完善以及“执转破”工作机制未有效发挥作用等问题,并指出,应在遵循下列原则的基础上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一是维护程序效力稳定性,二是兼顾公平公正和程序效率,三是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四是总结经验继续探索符合国情的破产制度。郁琳提出,可以从完善管理人队伍结构和分级动态管理,建立破产重整识别机制和正确认识预重整制度,发挥破产清算程序的市场出清作用,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推动破产审判工作。

  王新欣:《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

  王新欣教授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律研究方面的权威学者,参与了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王教授系统讲授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和关联企业破产等部分的主要内容,结合理论研究和破产实务生动分析了破产程序各环节的疑难复杂问题,对破产案件协调审理、实质合并的区别及各自法律后果进行了专题解读,深入分析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具体适用情形。关于“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王新欣指出,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具有必要性,与现行法律规定特别是税收、刑罚等制度未对破产程序作出单独安排有关。

  王福祥:管理人职责之履行及风险防范

  王福祥律师是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破产管理人执业长达30余年。王福祥认为,管理人具有法定性、排他性、权利义务统一性、中立性、服务性、时效性、全程性、可监督性、可诉性和可追责性。管理人是破产重整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在债务财产接收、调查和管理,负债分析和债务审查等方面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管理人履职行为贯穿破产重整程序的全过程,应自觉接受债权人和法院的监督。在执业风险防范方面,王福祥建议可以从强化风险意识、注意善管义务、保持忠诚中立态度、经常请示汇报和缴纳行业保险、设立互助基金等方面,化解管理人履职中可能发生的执业风险。

  胡荣杰:重整程序中的审计评估

  胡荣杰律师长期从事破产重整管理人实务工作,全程参与了天津市属重大国有企业重整程序。胡荣杰强调,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是证明企业存在法定破产重整原因、反映债务人企业资产价值的基础材料,是与战略投资人谈判的出价参考,在重整程序中具有重要作用。胡荣杰律师结合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详细介绍了审计、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审计、评估基准日、假设前提和范围的确定方式。在与债权人、战略投资人、财务投资人谈判博弈的过程中,管理人应进行债务人偿债能力分析,做好包括审计、评估机构在内的各方协调工作,推动重整计划草案顺利表决通过。

  为加强破产审判和管理人队伍建设,培训期间组织召开了破产审判专题座谈会和管理人协会筹备会议。与会法官认为,天津法院应继续探索建立管理人分级和动态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规范性文件。管理人围绕管理人协会的职责、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等议题广泛交换意见,组织起草管理人协会章程,推动建立天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责任编辑:宗平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