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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15家网店 二人领刑罚
作者:张潇   发布时间:2019-04-26 15:04:57 打印 字号: | |
  案 情

  韩某和何某偶然从一个QQ群里了解到,所有入驻某网站的商家都要支持信用卡支付,违背该规则被投诉后,商家不但会被扣除相应的积分、被网站罚款,相应的双11、双12等活动的参加资格还有可能被取消。瞄准这一“商机”后,韩某和何某先在该网站物色商家,得知商家不支持信用卡付款后,保存聊天记录截图并下单,再向该网站客服进行投诉,在商家与其联系要求撤销投诉时,二人趁机进行敲诈。至案发时,二人共敲诈15家网店,勒索钱财1.2万元。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评 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借口迫使其交付财物。行为人通过威胁、要挟等方式,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

  本案中,韩某和何某利用商家不支持信用卡付款会受到网站处罚这一“把柄”对商家进行敲诈,要挟其支付钱款,二人共敲诈15家网店,勒索钱财1.2万元,数额较大且系多次敲诈勒索,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对二人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