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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理财资金到期被冻结 投资人状告金融服务公司
法院:被告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冻结资金应予返还
作者:陈惠艳 林长山 王晓青   发布时间:2019-04-28 08:33:0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网络理财平台越来越多,网络理财因其收益率高、交易简单而受到更多理财用户的青睐,但目前部分理财平台的发展并不完善,难以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一旦理财资金未能按时到账,用户往往求助无门,宁河区居民卞某就经历了这样一起资金被无故冻结的事件。

  2018年5月,卞某经朋友介绍,在互联网上注册成为了北京某金融服务公司的用户,并在该公司网络平台上进行投资理财,卞某陆续投资了多笔资金,双方约定,平台应在卞某的投资款项到期后,根据卞某的申请进行返款,卞某发起提现申请后平台将启动审核机制,正常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内,款项将汇入到卞某银行账户。自2018年7月至11月,卞某共有十笔提现申请合计28000元,该公司网络平台均以“提现待初审”为由未能通过,并将上述资金予以冻结,致使卞某无法按期收回上述理财资金,因此卞某将该金融服务公司诉至宁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28000元理财资金。

  诉讼后,被告某金融服务公司无故缺席,未参加庭审,但卞某提交了该金融服务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的网页截屏、投资交易凭证、提取现金记录、公司基本信息、卞某绑定银行卡的信息、卞某提取现金成功信息等证据,足以证实卞某在被告公司的网络平台进行投资理财业务,被告在原告投资理财到期后,将原告应该提取的本金及利息予以冻结,使原告无法取得相应款项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卞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利益受损、且被告获得利益,同时利益受损和获得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某金融服务公司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被冻结的28000元理财资金。

  法官提醒:通过这起案例可以看出,网络理财用户注册网络平台并进行投资理财时,应注意网络平台的可靠性、安全性以及平台是否对资金提供风险担保等信息,同时下载并保留完整的用户注册合约、借贷合约、借款人信息、平台信息、资金交易信息等证据,以备资金无法如约到账时,用户能够掌握充足的诉讼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 陈惠艳 通讯员 林长山 王晓青
责任编辑:吴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