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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万离婚补偿久不到账 女子将前夫父亲告上法庭
法院:担保人就协议实际约定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赵鑫 高怡文   发布时间:2019-04-28 08:36:05 打印 字号: | |
  离婚协议中承诺的补偿款久未到账,女子将前夫告上法庭,法庭确认了其前夫的欠款,但执行过程中,其前夫依旧没有将这笔补偿款支付给她。于是,女子二次起诉,这一次,她将《欠款协议》中的担保人、其前夫的父亲,列为被告。

  小陈与小刘在2017年时协议离婚。当时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约定为婚后所购住房归男方小刘所有,女方自行解决住房问题,房贷由小刘继续偿还,小刘一次性补偿给小陈62万元,于2017年年底付清。离婚后,小刘并没能如约将补偿款在2017年年底交付给小陈,只在2018年8月时向小陈转账24万元。对此,小刘的解释为,手头现金不足,而房子还没卖出去。为此,小陈与小刘再次签订了一份《欠款协议》,协议中约定,小刘可以分三次偿还小陈的62万元,其中第一部分24万元已经支付;第二部分23万元,则应在小刘卖房款到账的当日打款给小陈;第三部分15万元的偿还方式则在第二部分到账之后双方再行商讨并签订新的《欠款协议》。协议由双方签字,小刘的父亲老刘作为担保人也在协议上签署了名字。

  虽然双方签订了《欠款协议》,但是房子卖出去了,小刘依旧没有将钱款支付给小陈。2018年9月,小陈将小刘告上法庭,不但要求小陈偿还欠款38万元,还要求老刘以担保人的身份承担违约金62000元。这起案件在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书确认了小刘应向小陈支付补偿款38万元,驳回了要求老刘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这份判决书生效后,小刘每个月都会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小陈偿还欠款,到今年2月,已偿还8000元。小陈认为以小刘这样的还款速度得十几年才能还清,她无法忍受,因此她再一次向法庭提起诉讼,这一次她告的是担保人,她认为担保人没有履行保证责任,致使她的权益受到损害。

  在庭审中,老刘首先提出不同意小陈的诉请。他说,当时让他担保的欠款协议金额是23万元,并非是38万元。小刘也提出,在2018年8月,双方签订《欠款协议》时,曾因第一份协议存在涂改,陈、刘二人均认为涂改无效,因此签订了第二份协议,而在第二份协议中,小陈加入了违约金等内容,但那份协议上老刘的签字和手印都是由小刘操作的,所以在此前的欠款诉讼中,法庭也没有认可这份协议的内容,驳回了小陈要求老刘给付违约金的诉请。所以小刘认为,欠款仅仅是他和小陈两个人之间的事情,与老刘无关。

  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欠款协议》约定的保证范围。小陈、小刘、老刘于2018年8月签订的《欠款协议》系双方合意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欠款协议》的账号处有涂改,但并未改变协议的主要内容,故该协议合法有效。现各方对协议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信使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法庭认为,协议中明确将对第三部分15万元钱款另立协议解决,因此协议实质仅是对第二部分23万元款项的支付时间、方式进行了约定。其次,协议中违约责任内容与上一判决书均表明小刘承担38万元还款责任的依据是陈、刘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而非《欠款协议》,但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及于老刘,因此老刘仅就欠款协议中实际约定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小刘还款期限已到,但其偿还的款项远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法院一审依法判令老刘就小刘应偿还小陈的38万元债务在2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吴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