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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造假,被告领50万元“罚单”
作者:范文澜 李小芳 司马守卫   发布时间:2019-04-29 16:05: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天津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公司在庭审期间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据,严重干扰诉讼秩序,法庭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原、被告说法截然不同 究竟谁在说谎

  此案中,原告公司诉称其依约向被告供货,但被告尚欠其货款646.58万元未付;被告则辩称已将全部货款支付给原告,但原告并未向其供货。双方的陈述截然相反,如此一来,双方的主张竟相差了1290余万元。

  被告公司向法院提供了银行承兑汇票63张及原告出具的收据8份,证明其已经向原告付清全部货款。原告称其并未收到被告交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且对收据上的财务章及原告公司人员吴某的签字提出异议。双方各执一词,必有一方作了虚假陈述,且一方提供的证据必然存在虚假。

  63张汇票是真是假 将是“关键证据”

   原告提供了公司财务章,经与被告提供的收据上的财务章进行对比发现,收据上的财务章明显和原告财务章不符。

  法院对原告方业务人员吴某进行询问,吴某对其签字予以否认,因此法院要求被告申请对吴某签字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收据上的签字系吴某本人签字,但吴某对此坚决否认。

  该鉴定结论虽然认为吴某签字为真实,但并不能证明原告收到上述汇票。因此,查明被告是否实际付款的关键证据及突破点,就落在了这63张汇票上。如能确定汇票由被告背书转让给原告,则证明被告已将款项给付原告;反之,则证明被告进行了虚假陈述并提供了虚假证据。

  被告提供汇票的付款银行涉及南京、江阴、苏州、绍兴、常州、焦作、徐州、昆山、吴江、张家港、嘉兴、杭州、许昌等十几座城市的几十家银行,承办法官冯裕波经过仔细对比分析,最终选择了位于南京、常州、无锡三座城市的9家银行的16张大额汇票进行查证。查证途中,因多家银行的汇票档案材料已经归档,银行需要从档案库里进行搜索查询,为了能及时获取查询结果,冯裕波两天内跑了3座城市的9家银行。

  伎俩被识破 被告还款领罚

  功夫不负有心人,各家银行陆续反馈了查询结果。这些汇票的背书人、被背书人、收款人均非原告,根本与原告无任何关联,即证明被告并未通过汇票方式向原告支付过货款。

  第二次开庭时,冯裕波向被告一一展示了查询结果,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被告不得不承认了其提交虚假证据的事实,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原告在庭上提交了向被告供货的相关证据,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确定了还款计划,达成和解。

  针对被告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况,法院依法向被告下发了罚款决定书,对被告罚款50万元并限期缴纳。被告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了5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一名法官在法庭上都需要完成对全部证据的综合判断,对证据间的相互联系、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程度进行审查判断。原、被告之间证据的“真假”之辨,需要每一名法官谨慎审查、洞察突破点,并逐一核实,真正还原案件事实,确保司法公正,严厉打击证据作假等违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天津高院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