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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达离婚目的自诉丈夫重婚 法官多方取证调解案结事了
作者:刘录东   发布时间:2019-04-29 16:01:50 打印 字号: | |
  今年5月,董某提起刑事自诉,称其与被告人冯某1982年登记结婚,36年来自诉人勤俭持家,辛勤劳作,但被告人冯某不仅没有尽到做丈夫、父亲的责任,还在芦台与一妇女高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8年之久,并且育有一名7岁男孩。1998年起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冯某又与另一刘姓女子非法同居,且育有一子一女。董某请求宁河法院以重婚罪依法判决冯某承担刑事责任。

  经查证,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冯某与董某曾3次起诉离婚,但董某认为与冯某共同生活近四十年,且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不同意离婚。在其亲属的建议下,董某愤而起诉指控冯某犯重婚罪。立案后,由宁河法院刑庭承办该案,面对当事人的迫切诉求和激动情绪,刑庭全体同志高度重视。但当事人除提供了涉案当事人的姓名及大概住址之外,再无其他任何线索。

  按照自诉案件自证原则,在自诉人不能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情况下,案件只能驳回自诉人的诉讼请求。但是本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承办该案的审判团队根据自诉人提供的被告人所租赁房屋的大概地址走访了多个片区及街道,同时到公安机关调取刘姓、高姓女子在宁河区的暂住证。经多方排查,终于锁定了涉案的刘、高两名女子。

  之后,承办法官带队赶赴内蒙古对涉案人刘某展开调查,经村委会管理系统查询发现刘某及其女户口在本村,但出现人户分离的情况,母女二人实际并未在本村居住。在公安局调查其身份信息及户籍变动情况后,也印证了上述情况。经当地民政局和档案局查询刘某在当地未进行婚姻登记。办案团队来不及休整,又前往哈尔滨市对高某展开调查,在当地公安局查询得知,高某之子系与本案被告人冯某所生,高某在户籍地也出现人户分离的情况,当地村委会及派出所也无法查实本人下落。

  期间,当事人董某一直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刑庭办案组同志再次深入自诉人董某所在村队,通过与村领导座谈,并调取了其离婚案件的全部卷宗,经研判认为董某与冯某感情确已破裂,董某指控冯某犯重婚罪不是其根本的诉求,本案彻底解决的关键在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官向董某指出,被告人冯某虽与他人生育子女,但认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仍证据不足,但据此可以认定其在婚姻中具有重大过错。经过耐心劝解和悉心宽慰,董某慢慢解开心结,主动申请撤回自诉。

  宁河法院刑庭同志与离婚案件承办法官及时沟通配合,董某与冯某离婚案件也顺利调解结案,一场历时多年的婚姻纠纷终于得以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天津高院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