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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财产无争议 18年后却诉请分割财产
法院:确属离婚时未涉及财产,应依法分割
作者:董 洁   发布时间:2019-04-29 16:01: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离婚18年后的财产纠纷案。

  这是年近70岁的张大娘第三次起诉前夫王大爷了。前二次都是因为找不到王大爷,撤诉了,这一次终于找到了王大爷的确切地址,张大娘再次将王大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王大爷支付18年前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40000元并要求支付18年的利息。

  张大娘称,二人是在200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存款49000元,是其省吃俭用积攒下来的,在1996年至1998年陆续投入王大爷所在单位进行生产。2011年王大爷退休后单位返还所有集资款49000元,2012年时王大爷曾经同意给张大娘部分集资款,但见面还款时又说2009年张大娘做手术期间曾帮助解决20000元,所以只能返还余额,为此两人没谈成。2013年张大娘曾起诉要求分割该笔款项,但因找不到王大爷而撤诉,现张大娘看病需要用钱,故再次提起诉讼。

  但王大爷不同意,认为两个人在18年前法院调解离婚时就明确了双方对财产无争议,张大娘无权要该笔款项,再说如今起诉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确曾在某工厂内经营。诉讼期间,某工厂的管理部门向法院出具了《情况说明》,证实被告2010年退休后,一直占用工厂厂房。2011年9月,单位要收回厂房,经与被告协商,一次性付给被告20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故原告以被告在离婚后取得婚内集资款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就上述款项的分割问题曾于2013年提起过诉讼,故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集资款40000元一节,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对此法院在庭审后依法向相关人员询问了解,均未得到确切证据,确属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核实。对此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确因办厂投入了相应的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上述财产并未清算,现被告因退休与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了最终结算手续,其实际取得的利益为20000元,故该部分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所称的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上述款项的一半即1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一节,原告主张自2000年起支付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于2012年后取得上述财产,且原告于2013年开始主张权利,故应当以原告主张上述权利时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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