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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症下药” 法官巧解新能源汽车保险理赔纠纷
作者:黄冬月   发布时间:2019-04-30 16:09:5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迅速,尤其在实行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的城市,购买新能源汽车成为更多人的选择。近日,津南法院民二庭法官黄冬月审结了一起新能源汽车车主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损失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显露出保险公司在新能源汽车的承保及理赔方面存在的问题。

  2016年12月28日,李某在众泰4S店购买了一辆实际售价为16万元的众泰牌纯电动轿车,享受10万元国家购车补贴后,其个人支付6万元。购车后,李某连续两年为该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6万元。保险期间内,李某驾驶该车辆因躲闪不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全损,故李某诉至津南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6万元,而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李某当时购车实际支出的6万元。

  了解到双方的分歧,承办法官释法明理。一方面向李某释明机动车损失保险应根据损失补偿原则进行赔偿,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中获益;另一方面向保险公司释明李某投保时是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保险公司也按照实际价值16万元收取了保费,故按照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应按照约定赔偿李某16 万元。沟通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李某的心理预期是希望能够用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购置一辆新车,但因为现在国家购车补贴减少,当时购车的6万元已经无法购置新车。据此,承办法官“对症下药”,给双方制定了调解方案:保险公司以现在购置同品牌同配置新能源汽车的购置价格赔偿刘某保险金,其余保险金李某放弃主张。双方同意上述调解方案。后承办法官通过查询相关购车APP并向众泰4S店询价,确认调解款项95000元,双方均表示同意,案件调解结案。

  该案件中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核实投保人实际购车价格,便以车辆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限额承保,导致车辆全损后双方发生争议。从保护投保人利益的角度来看,国家政策的实时变化,仅以实际购车价格进行赔偿有可能损害投保人利益;从社会道德风险角度来看,按照保险限额进行赔偿,可能会造成一些“有心人”通过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获得额外利益,引发道德风险。因此,承办法官向该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提出建议,要求其规范新能源汽车承保程序,合理确定保险限额,最大限度保证投保人利益,避免类似争议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