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下午,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郝树龙担任审判长,与民三庭法官张晓彤、王晶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三中院第一件执行异议案件。
该案为因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能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管公司)银行存款104,677,116.01元所引发的纠纷。2018年11月21日,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保全裁定,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钢管公司银行存款104,677,116.01元,并于同年11月26日对钢管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津东支行的账户进行网上查封,实际查封252787.3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在查封期间,异议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新疆分行)的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错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项下金额500000.00元支付至钢管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农商行新疆分行认为其与被执行人此前并无任何业务往来,被执行人钢管公司构成不当得利,请求立即解除对汇入钢管公司款项的冻结,将此款归还农商行新疆分行。
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听证围绕事实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各个阶段依次展开、稳步推进。审判长准确归纳庭审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充分调动当事人针对案件待查事实有序进行举证质证,及时提醒当事人查漏补齐证据,对于涉案票据及背书情况的真实性以及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是否存在业务往来等关键待证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引导双方分别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展开辩论,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和解。
整个庭审过程庄重严肃,秩序井然,审判长准确把握节奏、思路清晰、程序规范,合议庭分工明确、配合默契,确保庭审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