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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审判区:火眼金睛洞察伪证玄机 千里执行力捍司法威严
作者:赵大勇 郭玉鑫   发布时间:2019-05-09 13:44:36 打印 字号: | |
  “作为本案的执行人员,我们再次严正警告:你单位若对本案的执行裁定仍存异议,请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如无异议,请即刻协助法院执行,否则一切法律后果由你单位承担!”这是4月16日塘沽审判区执行局杨景崑团队于宁波市某协助执行单位调查、核实协助执行事宜进展时的现场对话。

  这一铿锵有力的警示让该协助单位主动向执行团队承认先前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误,并表示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承诺一周内将执行案款划拨到法院账户。

  原来,今年年初杨景崑执行团队在办理天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发现申请执行人在诉讼期间保全了被执行人在浙江宁波某国企的到期债权。在向该国企发出协助执行手续函件后,于3月初收到回函。该协助单位在回函中明确表示,当初法院保全的案款已于保全前依据该协助单位、该案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天津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后没收,无法协助本案的执行。为表“没收”的“合法性”,还随函附一主、一从双份协议为佐。

  办案团队反馈给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当即表示两份协议是虚假伪造的。一面是形式齐全三方签章的协议,一面是协助单位确认案款存在的保全笔录,这笔钱是否存在,使案件变得扑朔迷离。为彻底弄清案情,执行团队决定立即赶赴宁波,查明案件原委。一路上,员额法官杨景崑、法官助理赵大勇反复分析研究协助单位提供的两份协议,希望能够找到突破口。

  忽然,两份协议的协议编号引起了办案团队的注意。按照协助单位的说法,协议编号中阿拉伯数字号段代表的是合协议签订日期,而这两份协议的编号中代表时间号段的阿拉伯数字均为“20181102”,说明签订协议的时间是2018年11月2日,而这两份协议签订的落款时间均为2018年9月26日,也就是说这两份协议的时间是倒签的。至此,协助单位伪造协议,逃避协助执行义务的嫌疑陡然增大。

  当执行人员来到该协助单位,表明来意,与该单位的负责人短兵相接,指出其伪造协议,妨害法院执行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该单位负责人已不再理直气壮,承认其在配合法院工作方面存在问题,表达了歉意,同时承诺一定尽全力配合法院执行,一周内将执行案款汇至法院账户。

  4月22日,该协助单位如期将该案的保全案款汇款至法院执行案款账户,4月25日办案团队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31万余元的执行案款。该案申请人表示,这笔钱是救命钱,有了这笔钱才能维持公司正常运转,才能为企业升级转型赢得时间。

  从基本解决执行难到切实解决执行难,塘沽审判区的执行法官们一直在路上,从未停歇。依法执行、公正执行、为民执行,执行干警不畏艰难险阻、不怕山高水长、不惧抗拒恐吓,永葆共产党员本色,誓为法徽添彩,力捍司法威严。
责任编辑: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