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当日上午9点30分,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被告天津中泓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泓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是我市首例检察机关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40余人旁听了庭审。
中泓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注册成立后,主要从事污水处理业务。同年,中泓公司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地有偿回收2000余吨工业废液进行非法处理。2016年1月8日,原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以下简称新区环境局)执法检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责令中泓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2016年6月,中泓公司污水池发生泄露,降雨导致废液溢流至厂区及北侧外裸露土质地面,造成部分农作物及鱼塘受损。事件发生后,中泓公司将溢流出的废液抽回,存入厂区西侧空地处临时搭建的无防渗漏措施的围堰内。2017年5月,中泓公司将围堰内的废液存入新建成的废液池内。2017年8月29日,新区环境局对中泓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中泓公司厂区内池体及储罐内存有约4000吨黄色废液,厂区北侧和北侧围墙外裸露土质地面上有大量浅黄色液体。2017年9月12日,经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检测,池体、储罐以及厂区内水沟中废液的锌浓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属于含锌危险废物。2018年8月,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对中泓公司废液溢流案件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鉴定,中泓公司厂区内废液池、储液罐中的废液是具有腐蚀性和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储量为4000立方米。中泓公司废液溢流行为造成公司厂区及北侧围墙外区域地表下0至4.5米土壤受到损害,受损土壤体积约145600立方米,损害指标涉及重金属汞、铅、镉、镍、铜和锌,并造成该区域内的浅层地下水环境受到损害,受损地下水面积约45000平方米,受损含水层山度17米,损害指标涉及汞、镉、镍、锌和苯酚。
公益诉讼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至二中院,要求依法判令中泓公司承担环境损害恢复费用人民币715.4025万元;依法判令中泓公司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为本案支付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人民币42万元。
合议庭由三名法官和四名陪审员组成。庭审中,合议庭围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和主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是否实施了污染环境的损害行为;如存在损害行为,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及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三个争议焦点进行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