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客户端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津南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刘某某受贿罪一案
作者:李承勋   发布时间:2019-06-21 15:42:05 打印 字号: | |
  “希望被告人吸取惨重的教训,并以此案警示国家工作人员时刻绷紧廉政之弦。”——审判长在宣判结束后进行了法庭教育。2019年6月13日,津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一案。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某某在先后担任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镇长、党委书记以及该镇政府下属企业、辛庄示范镇建设发包单位天津市鑫盛远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远大公司”)董事长期间,明知对方为了与其搞好关系,寻求在企业经营、承揽工程、结算款项等方面提供便利,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吴某某、李某某等人赠送的钱财共计人民币25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经天津市津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归案,其为逃避调查,先后退还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赃款及孳息共计人民币34.227938万元已被依法收缴。其亲属已代其退缴其余赃款人民币218万元。

  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经过合议庭评议,作出判决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没收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252.227938万元,上缴国库。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基于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纪检、监察部门,及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和审判阶段法院的教育与帮助,面对区纪检、监察部门搜集的较为扎实的案件证据,当庭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且表示愿意作为典型案例,配合廉政法治教育,以自己的行为作为前车之鉴,警示国家干部要时刻保持清正廉洁。宣判结束后,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

  庭审中,津南法院组织津南区2019年中青班学员40余人旁听庭审,通过庭审强化警示教育震慑力,为中青年干部上了一堂生动且深刻的法治教育课,从而坚决筑牢依法从政、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防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参加案件旁听的领导干部对于津南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发挥司法能动性的举措给予了肯定评价。
责任编辑:金丽